大家應該都知道小甜甜布蘭妮的精神壓力很大,前一陣子住進醫院的消息吧。最近看了一些新聞,是關於知名的電視心理勵志專家Dr. Phil拜訪小甜甜布蘭妮的相關新聞,這位非常具有生意頭腦的電視名人,果然是不放棄任何一點可以做生意的機會,一月初到醫院拜訪完布蘭妮一家人之後,隔天馬上對媒體發表感言。雖然內容並未透露細節,但布蘭妮一家人認為Dr. Phil已經破壞他們對他的信任,並且其父母也取消原先上電視與Dr. Phil晤談的節目計畫。
在這篇文章裡面,我想就紐約時報網路版對於Dr. Phil是否觸犯相關人權隱私法,來做一個翻譯。我想從這個過程中,應該可以學到一些東西。
美國各州及國家聯邦法律對於病人的隱私權,都有一定的規範,不過對於Dr. Phil來說,這些都不適用。為什麼呢?首先,Dr. Phil雖然有北德州州立大學臨床心理博士班學位,也曾經在德州擁有過執照(20年),但目前在德州,或是在加州都並未握有執照。
就全國性的觀點來說,美國的Hippa法(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ibility Act)禁止醫師、治療師以及醫療健康從業人員透露任何與病人相關的醫療資訊。但是因為這條法律只規範有收錢的醫師、治療師及醫療健康從業人員,Dr. Phil從事諮商時,從來沒有收取任何費用,所以不在規範之內。
而且,有人認為,布蘭妮並非Dr. Phil的病人,他去醫院探訪時,是以私人朋友的身分去的,所以也不違反隱私相關規定。
也因此,Dr. Phil在這件事情上,也許不能被當作一個治療師來要求,而可以當作另一樁名人炒作事件、當作PR事件來看待。從這件事情上面,我學習到了,原來拿到博士學位也不一定代表這個人即是治療師,或受到心理治療相關法規規範。有了名氣,不代表就該無條件的相信這個人是專家或權威,而應該去了解他究竟專長是在哪一方面。
此外,治療被包裝成商品來賣之後,究竟會造成甚麼樣的優點和缺點呢?我認為Dr. Phil在電視上做心理治療這件事情,並非絕對的evil,也有推廣心理治療、正面啟示人心的效果,但是,尺寸拿捏上可能要小心吧,不然像這次的小甜甜布蘭妮事件,怎麼看起來都像是在作秀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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